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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规定

2024-04-11 14:05

晋水规发〔2024〕6号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管厅直各单位,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金沙9001cc 以诚为本(中国)App Store:

为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足额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

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标外管理。

设计单位应在工程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阶段科学计算,足额计列安全生产措施费,保证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列支渠道。

项目法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明确投标方应按有关规定计取,单独报价,不得删减;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总承包单位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监督使用。

二、严格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取、管理、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6.2.3条规定和编制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计划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及时、足额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等方面支出,不得无故不用、挪用或者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理;并在监理月报中反映监理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工程现场安全状况和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情况。

三、规范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

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安全生产措施费。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当退回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使用和管理有关台账,对安全生产措施费实行专账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审定的程序支付。

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措施,应当及时审核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审定支付申请。

四、加强安全生产措施费监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计取、使用、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项目清单单列情况及投标报价情况,经常性对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使用进行检查。要将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和使用作为安全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或违反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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